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最新:自2023年12月1日起,社会保险费向税务部门申报缴费

作者:佚名 发布时间:2024-04-22 15:04:37

原标题:最新:自2023年12月1日起,社会保险费向税务部门申报缴费

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江苏省财政厅

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中国人民银行江苏省分行 江苏省医疗保障局

关于优化调整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流程的公告

【发布文号】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中国人民银行江苏省分行 江苏省医疗保障局公告2023年第2号

【成文日期】2023-11-17

【是否有效】全文有效

为进一步改善用人单位办理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业务的服务体验,降低办事成本,保障缴费人合法权益,我省自2023年12月1日起,优化调整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流程。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:

一、优化调整申报缴费流程内容

自2023年12月1日起,将此前实行的用人单位先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、医疗保障部门申报缴费工资,再依据两部门核定的应缴费额向税务部门缴费的流程,优化调整为用人单位直接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缴费。具体范围是:

(一)用人单位(含企业、民办非企业单位、社会团体等组织,使用编外人员的机关事业单位,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)及其职工缴纳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(含生育保险费)、工伤保险费、失业保险费。

(二)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(含生育保险费)、工伤保险费、失业保险费。

(三)税务部门征收的其他补充社会保险费

二、申报缴费方式及时限

(一)用人单位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。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和应缴费额继续按照现行计算方式确定。

(二)用人单位向税务部门申报、调整职工缴费工资。

2023年已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、医疗保障部门申报职工缴费工资并核定当年缴费基数的用人单位,仅需就当年后续月份的新增职工向税务部门申报缴费工资。

用人单位应当于每月25日前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应缴费额并缴纳社会保险费,职工个人缴费部分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。

(三)用人单位因2023年12月1日前存在应办理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,以及政策性补缴等特殊情形需补缴的,仍应当先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、医疗保障部门申报,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、医疗保障部门核定生成应补缴费额后,再向税务部门缴纳社会保险费。

三、申报缴费渠道

用人单位可以通过社保费管理客户端、电子税务局、办税服务厅等渠道办理业务。

四、停机切换时间

由于税务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、医疗保障等部门需联合对相关信息系统进行升级,停机切换时间安排如下:

1. 2023年11月24日18时至2023年12月10日24时,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暂停办理线上线下社会保险登记、征缴相关业务、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待遇核定及支付。

2.2023年11月27日0时至2023年12月10日24时,医疗保障部门暂停办理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(含生育保险)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等线上线下社会保险登记、征缴相关业务。

3. 2023年11月30日18时至2023年12月10日24时,税务部门暂停办理用人单位(含机关事业单位)、城乡居民、灵活就业人员线上线下社会保险费申报、缴纳、协议签约等业务。

4.2023年12月11日0时起,税务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、医疗保障部门恢复办理社会保险业务。

请根据上述停机切换时间,合理安排时间办理社会保险相关业务。

五、其他事项

(一)社会保险登记、权益记录、待遇支付、个人参保证明和单位参保证明开具等业务继续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、医疗保障部门办理。

(二)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停机切换期间,用人单位可通过江苏人社网上办事服务大厅“用人单位用工参保预登记”模块为新入职员工办理增员申报。

(三)用人单位在办理申报缴费业务时如有疑问,可拨打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咨询;其他社会保险问题可拨打1233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咨询服务热线、12393医保服务热线或者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社会保险专席咨询。

特此公告。

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江苏省财政厅

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中国人民银行江苏省分行

江苏省医疗保障局

2023年11月17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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